金融監管總局擬優化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要求
2025-07-04 17:30:15栏目:评测
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12月2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包括總則、任職資格條件、任職資格核準與報告、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的持續監管、法律責任和附則。
與現行《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相比,征求意見稿在任職資格基本條件的判斷標準,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對部分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手段等多方麵均有優化。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監管機構不予核準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的具體情形:存在不符合本辦法和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許可規定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自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警告、通報批評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未滿一年的;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正接受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分期限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具體情形。最嚴重的情形是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十年以上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這些情形有七類,包括違法違規經營,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內部管理與控製製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引發特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引發特別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等。